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

2018年4月19日   点击人次: 5269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宣 传 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4月1日

 

 

 

 

 

 

前    言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项政策、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个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其政策含金量之高、扶持力度之大,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深切关怀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高度重视。

为切实做好我区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加大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我们摘选国家和我区出台的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文件、有关就业创业政策问答、就业服务指南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录,编印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册》,供我区广大高校学生了解和掌握。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18年4月1日

 

 

 

 

 

 

 

目   录

 

文件汇编部分

 

  1.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联合下发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藏政发﹝2017﹞35号)

  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款贴息及奖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金字﹝2017﹞37号)

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7﹞40号)

  5.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

6.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藏人社发﹝2017﹞142号)

   7.关于印发《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法(试行)》的通知(藏建招﹝2017﹞256号)

  8.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

               

政策解释部分

9. 办事流程

10.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11.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12.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13. 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藏党发﹝2017﹞9号)

2017年6月4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和谐之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问题,关乎经济发展、边疆稳定、民生保障、社会和谐。做好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推动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为促进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治藏方略和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方针,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转变就业观念、搭建各种平台、创建多种载体、拓宽就业渠道、创业服务方式,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发展和就业优先相结合。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坚持服务产业和培养人才相结合。调优办学结构,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和面向基层的良好环境,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企业、自主创业。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更好发挥政府推动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坚持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按照能宽则宽、能免则免,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社保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保障机制。

(三)目标任务。“十三五”期间,我区高校毕业生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按照满足需求、广开门路、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稳慎改革、把握时机的工作思路,政府重点调控好高校毕业生供需总量平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岗位需求,引导高校毕业生适应就业结构调整,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定政策,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创造提供10万个以上的就业岗位,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率达90%以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

二、多渠道开发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搭建平台

(四)扩大企业用工需求。支持企业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优化升级需要,创造更多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区内国有企业、驻藏央企要采取专项招聘、单独划线、签订协议、定向培养等方式,招聘我区高校毕业生占当年新招人员60%以上。鼓励非公经济市场主体积极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实行招标、投标、评标加分政策,鼓励建筑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按照“进2退1”政策统筹审批,推动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鼓励支持创业就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融资渠道,引进、嫁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或返乡创业,对符合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

(六)加强就业援藏工作。积极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每个援藏省市每年提供200个以上匹配度高、针对性强的就业援藏岗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非民族自治区的省市每年提供一定数量公务员岗位。积极与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就业援藏力度,将所有央企列入就业援藏范畴,力争每家援藏央企每年提供100个以上就业援藏岗位,非援藏央企、大型民营企业也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

(七)完善公职岗位考录招聘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完善考录招聘机制,加大专业成绩在公职岗位招录招聘笔试分数中所占的比重,改进机关事业单位笔试招录分数线划定方式,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逐步推动考生分数线统一。严格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西藏干部队伍结构比例要求,完善招录政策,全过程要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招录结果符合党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要求。

(八)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就业扶贫等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开展创业就业。

(九)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完善高校学生入伍优惠政策,部队服兵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加大退役士兵研究生招生加分、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就业创业、公开考录等政策落实力度。

(十)政府购买服务成果。公益性岗位尤其是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的公益性岗位,以及辅警、科技特派员、护路护林等政府购买的服务性岗位,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完善政策支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政策支持

一是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二是住房保障补贴。对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三是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内企业就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五是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六是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是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

(十二)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一是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是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

三是创业载体支持

1.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2.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四是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五是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2年。

六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七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12000元。

八是住房保障补贴。享受区内企业就业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

我区中职毕业生自主创业、返乡创业,与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区内自主创业政策支持。

(十三)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政策支持

一是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二是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三是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外企业就业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坚强保障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充分发挥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毕业生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就业援藏办公室的组织、调度、促进、督导和保障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国资、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税务、人行、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制订分工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各地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解决好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自治区20亿元创业就业扶持基金,出台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安排逐年增长和激励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十六)加强信息服务。建立自治区级高校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广泛收集各用人单位岗位信息,搭建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平台。

(十七)开展创业引领。以拉萨为核心,带动和辐射各地市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优化创业软硬环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能承担的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交由其实施。成立创业指导团队,对创业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辅导。

(十八)开展能力提升行动。推进“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逐步推动高等教育职业化转型,推动、引导高校或部分专业向应用型专业转变,提升校企合作层次。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师资培养,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中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

(十九)加强权益保障。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作用,依法规范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内容,提高劳动合同履行质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劳动用工、缴纳社保等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的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切实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自主创业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创业可贵的舆论氛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军区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17﹞35号)

 

一、扎实做好征兵准备工作

县(区)级兵役机关要在每年4至5月份,会同当地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偏远农牧区,认真细致开展兵员潜力调查,全面掌握适龄青年数质量和分布情况,为征兵工作开展提供可靠依据。

县(区)级兵役机关报要积极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采取自下而上、分片设点、逐级审核的方法,对适龄青年逐个进行注册登记。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发放《公民兵役证》;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登记的,可委托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公民在升学、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招录时,应出示《公民兵役证》。

坚持把政治思想强、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适龄青年选定为预征对象。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集任务数的3至5倍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发放《预征通知书》,明确报名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建立健全预征对象双向联系、汇报思想、集中教育和外出请假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考察和异地通报工作,做到基层武装部清楚预征对象的动向,县(区)级兵役机关掌握预征对象的变化情况,重点加强对学历层次较高、参军意向明确、居住相对固定预征对象的管理。

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征兵办公室要落实征兵业务培训制度,重点学习新的政策规定和年度征兵工作总体要求,梳理总结上年度征兵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为年度征兵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大力开展征兵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宣传内容、重点和要求,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兵政策规定宣传教育,抓好典型事例专栏报道,不断增强广大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对象上,以适龄青年及家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法人和青年学生为重点;范围上,在全面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特点,突出边境乡(镇)、农牧区和大中专院校的宣传;时间上,突出6至7月份宣传黄金期,尤其要利用学校放假前的有利时机进行宣传教育。

采取传统手段与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法,将征兵宣传纳入国防教育统筹安排,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增设征兵宣传版面,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征兵宣传教育。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对返乡大学生积极开展“七个一”活动(即上一趟门、发一封信、见一个面、拉一次家常、通一次电话、传一条短信、搞一些活动)。各级驻村工作队要积极配合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征兵宣传工作。

三、积极完善征兵工作激励机制

按照《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城乡统一的优待金制度,由县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士兵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将家庭优待金和自主就业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安排的刚性政策,80%的人员安置到机关、事业事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治区内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拿出新招录职工数量5%的指标,定向招聘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组织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用人需求,鼓励退役士兵按照法定程序参加村居组织换届选举和基层专武干部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再就业;税务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金融部门对退役士兵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予以支持;财政部门对其创业担保给予贴息扶持。

根据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关规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入伍大学生保留学籍和学费补偿代偿手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贷款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升学,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试、加分和减免学费等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公职岗位考录计划,确定一定数量的公职岗位,用于定向考录从西藏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校学校的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并直接获得学分。

退役士兵激励措施适用于从西藏入伍的退役人员,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未服满义务兵服役期间和服役期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享受。

四、认真落实廉洁征兵纲性要求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认真学习贯彻廉洁征兵相关规定,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廉洁征兵专题教育,要盯住关键环节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抓好阶段性教育和随机教育,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行廉洁征兵各项纪律规定,切实增强廉洁征兵的自觉性。

军地有关部门要成立廉洁征兵联合检查组,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和查办案件通报协调机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渠道,突出抓好名额分配使用、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盯住征接兵人员遵规守纪、举报受理及查处等情况,确保廉洁征兵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要加强廉洁征兵执纪问责,对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和征兵纪律的,发现一起、查清一起、处理一起。对征兵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以权谋取、收受钱物等问题的,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责任退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西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藏财金字﹝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高校毕业生、城乡妇女、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

第六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等政策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相关规定执行。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政策适用范围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

 

第六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

展望、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担保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以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人员就业创业。

第十四条 基金补充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

(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得担保业务。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

 

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经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藏财社字〔2017〕40号

 

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促进 各类群体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 29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 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设立(含自治区设立的20亿元就业创业扶持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由各级政府实行分级负责和管理,确保科学 管理和使用。

(二)注重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三)注重规范透明、激励相容的原则。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做好就业创业工 作。

(四)注重精准效能、绩效优先的原则。提高政策可操作性、精准性和使用效益,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 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就业创业扶持基金支出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类补贴。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 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持就业创业基金等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

范围包括:我区贫困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 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服刑人员、刑释劳教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 企业在职职工。上述符合条件人员须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方可享受相应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 业培训的以上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市)、县(区)要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 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 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 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第五条中相关人员,给予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其中自 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

1.  高校毕业生区内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 一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 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一 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2.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 一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二)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 难人员、贫困人口,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第一年给予100%社会保险 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会保险 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1.  对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按个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  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自治区 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 待遇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 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补贴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87号)执行。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区外企业就业补贴

1.  就业见习补贴(含生活、住房保障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区内(区外)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50%,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和住房补贴,补贴 时间最长可达5年。区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同区内、区外企 业就业享受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

2.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 前培训的区内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 补贴。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内、区外企业就业及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4.求职补贴(含区外就业路费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区外就业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5.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  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 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  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 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 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

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 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 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


 

3.  每年最高可支持2. 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4.  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 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支持创业指导师队伍建设、创业项目库建设、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等。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5.  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6.  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 2年。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请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助 资金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 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农牧民转移就业情况等就业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 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次年的就 业创业资金预算及绩效考核相关资料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做好资金执行与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本年度就业创业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地 (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实行先拨付,后清算。

第十四条  对于中央财政下迖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自治区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县(区)财政、人社部门。

对于我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相关部门及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 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 的办法,执行开班前报告制度。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接受委托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学员结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并 提供以下材料:委托培训协议、培训人员花名册(含被培训人员常用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方案、课程安排表、参训学员考勤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组织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 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 训教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含被培训人员常用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等。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应认真审查申报者的资料,对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拟定鉴定方案,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由鉴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鉴定结束后,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收多少补多少的标准给予补贴。申请鉴定补贴时,鉴定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通过鉴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同级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审核意见相关资料、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或税务发票)。

(二)培训机构对参训学员、企业对吸纳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对学员实施鉴定考核,按照前款相关规 定提交鉴定申请,在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指导下进行鉴定,并为符合鉴定补贴的人员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申请鉴定补贴。

(三)鉴定补贴按照工种、等级的不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企业吸纳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条件人员按规定年限比例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创业者个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申报。企业和创业者个体应按年申报,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金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或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和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年申报,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项目、岗位、地址等内容);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凭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公益性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 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区外企业就业补贴。1.区内企 业就业的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起在区内企业就业并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 区外企业就业的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起在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原标准执行;3.区内企业就业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原则,向注册地(市)人社部门提出 申请,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和央企及分支机构就业的,到自治区人社部门申请。区外就业补贴,向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 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西藏 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按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5.到区内外企业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含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培训补贴,具体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6.相关金融财税政策,按自治区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7.所有就业补贴资金,个人和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补贴。1.自主创业的,须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方可享受相关补贴;2.启动资金及金融贷款支持。企业注册后,各级人社部门将5万元启动资金打入创业者公司账户。金融贷款支持按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3. 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标准具体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4.财税政策支持,具体按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人行 拉萨中心支行相关规定执行;5.对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我区高校毕业生,按藏党发〔2017〕9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补贴。具体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6.所有创业补贴资金,个人和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求职补贴(含路费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于每年年底向当地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 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材料: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低保或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贫困户证明、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类补贴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应在各局校初审时先行在 校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政府釆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做好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也要做好本地(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县(区)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 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就业工作进展等相关情况,并定期向上级财政、人社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就业人 数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市),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情况严重的, 取消下一年度获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07〕16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

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藏人社发﹝2017﹞13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我区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市场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的要求,为落实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内企业就业、到区外就业的相关补贴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区内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2017年1月1日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区内各类企业。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2.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3.住房保障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4.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三)申报材料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按具体申请项目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附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6.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

7.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四)申报程序

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注册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

1.培训补贴:区内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开展岗前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供第(三)款1-3、7项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帐户。

2.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1年后,持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帐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帐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帐依据或支付凭证。

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1、4、5、6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按照每名高校毕业实际就业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

2017年1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合同相应期限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按照住房建设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区外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2.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

3.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原件和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四)申报程序

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帐户。

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中第1、4、5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后,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2017年1月1日前,在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申请补贴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毕业生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

2.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6);

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帐户。

     四、资金渠道

各类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制,由各级人社部门设立专户,分帐核算,年初制定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学校和毕业生个人,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兑现各项补贴资金,每年10月进行一次清算,年终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审计。

五、管理与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

     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高校毕业生在规定年限自主创业失败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公职岗位离职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各类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基础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及企业的真实性,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申报单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或办公场所公示5天,无异议后,兑现补贴,防止出现套取、骗取资金现象。

(四)申报单位、毕业生个人及相关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 各级人社部门按季度将资金支付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各项奖补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7)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8) 和享受政策毕业生详细信息花名册报自治区人社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4〕86号)废止。

      

 相关表格下载邮箱:,密码:a123456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藏人社发﹝2017﹞142号)

 

第一部分   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  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  2017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

(三)  中职毕业生同等享受待遇(下同)。

二、支持标准

(一)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

1.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对3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3.对4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一)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地市、各区县人社局均可办理,该证书全国通用);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件印。

(二)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在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核对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下载网址:)。协议签订后,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全部资料审核汇总,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部分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 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照实际费用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照2.4万元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发放,最长5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即可。

人社部门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二)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四部分  基本生活补助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一)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

(三)须取得营业执照。

二、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或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

三、申请部门及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下载网址:),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

    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4.入驻协议;

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将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供的垫付资金相关材料分半年提交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

激励办法(试行)

藏建招﹝2017﹞25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藏党发﹝2017﹞9号精神以及有关任务分工方案,切实将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类企业,指在我区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规划编制以及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指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

每名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1家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认定建设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建设类企业应当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附毕业证书、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初次社保缴费凭证、劳动合同)自行上传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上传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校就业中心”)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5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录入工作。

 第六条 高校就业中心凭身份认证锁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重点对建设类企业上传的高校毕业生信息、就业推荐函、购买社保信息、签订合同的真伪等信息进行审查,对核对无误的在“一体化工作平台”点击确认。

第七条 已完成录入的建设类企业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带有二维码的“加分凭证”,作为投标文件的材料之一参与招投标。

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扫描“加分凭证”二维码或登录“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加分凭证”真伪,对核查无误的应当加分。

第八条 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设类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申报劳动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删除其相应的劳动合同信息。

第九条 建设类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加分(含已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天内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2年,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此项加分申请。

第十条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分的分值条款。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时,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评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

藏建住保﹝2017﹞26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切实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扶持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藏就业联席﹝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主要政策

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区内企业就业、区内自主创业,以及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二、住房公积金

(一)范围条件

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我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二)补贴年限

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期间,若因各种原因暂时难以缴存的,创业者需向当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缓缴,中断期间不予补贴;未经同意中断缴存的创业者,对中断后续交的不予补贴。自主创业超过2年未建立公积金帐户的,未建帐期间不予补贴。

2017年1月1日后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补贴,2017年1月1日前已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创业年限一并计算,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创业相应期限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

(三)补贴标准

创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企业或个人)缴纳的数额,每年核定一次,缴存额确定后一年内不再变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申请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人社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局)和自治区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2.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3.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

(五)申请流程

住房公积金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属地原则,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帐户。

(六)所需材料

申请人每年7月份前,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申请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

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三、住房补贴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执行。

四、建立进入退出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

(一)建立进入退出机制,每年7月份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下一年度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不再符合优惠政策或期满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备案。

(二)建立绩效评价工作制度,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级各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1.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住房保障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绩效                   评价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9月12日

 

 

 

 

 

 

 

 

 

 

 

 

 

            

 

 

 

 

 

政策解释部分

 

办事流程

一、求职登记、就业推荐

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身份证、毕业证、求职简历-→登记备案-→就业、见习推荐-→跟踪服务

二、落户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招录的高校毕业生要求落户的,在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高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1、申请报告;2、招录的区内外高校毕业生花名册;3、与毕业生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凭证;5、毕业证、学位证;6、户口迁移证;7、报到证。

中心收齐材料后,在2个星期内办理。审核-→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出具介绍信。

三、奖励资金的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招录我区高校毕业生购买社会保险一年后进行申请,6个月内办理,一年内兑现。持以下材料到我中心申请:1、教育厅出具的推荐函(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是我区生源毕业生);2、毕业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证)(复印件);4、申请报告,抬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到高校中心领取);6、毕业生花名册(姓名、性别、民族、籍贯、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生联系电话);7、身份证复印件;8、保险凭证(缴纳一年以上的保险凭证)。

中心收齐材料后:初审合格-→人社厅规划财务处复核-→财政厅社保处审核-→下达财政指标-→拨付申请单位。

四、见习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与核拨,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基地以下材料到高校中心申请:1、见习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及见习生花名册;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4、见习生与见习基地签订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

高校中心收齐资料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审核,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后,通知申请单位到厅财务处领取。

五、求职补贴

毕业生持以下材料到所在高校申请: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2、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个人残疾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区内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区内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

六、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4、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委托培训机构的,须提供支付费用证明及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6、工资发放单、缴纳的社会保障凭证等证明材料。

高校中心每半年受理一次,收齐材料后进行初审-→规划财务处复核-→送财政厅社保处审批。

七、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高校中心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议案件;4、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高校中心收齐材料,一年办理一次,进行初审-→财务处复核-→送财政厅社保处审批。

八、档案管理

区内外各高校(免费师范生除外)将档案转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管理-→转至就业单位或相关人力资源市场。

 

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序、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网址为http∥或http∥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月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武装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序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序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有什么资助政策?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1.代偿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资助。

2.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3.申请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学校将审核无误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给学生;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调整后的政策于2014年秋季学期执行。2009年6月19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藏财行字〔2009〕73号)和2011年11月25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1〕104号)同时作废。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费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不高于8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申请程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注: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政[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好〈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续、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告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高校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服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没有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在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什么是基层就业?

答:基层就业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会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会;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会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如何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浏览  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范围。

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培养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

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科研项目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是否为在编职工?

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被吸纳高校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与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1)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3)服务协议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6)社会保险;

(7)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7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可以解除协议吗?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被吸纳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报酬?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支付劳务性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相应岗位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上保险?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位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毕业生服务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